江门市工艺美术协会信息公开制度

2013-12-06 03:45:23 作者:管理员 浏览:967

第一条  为规范江门市工艺美术协会的信息公开工作,确保信息公开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本会规范运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江门市工艺美术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将可能对工艺美术行业产生重大影响而会员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向会员或社会公布的行为。

第三条  本会信息公开的方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披露的信息,也应当予以披露。临时报告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的时间、地点及议程;

(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的决议;

(三)大型的展览、展销活动;

(四)行业内有影响力的论坛、讲座和学术研讨等活动;

(五)其他对行业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第四条  信息公开是本会的持续责任,本会应该忠实诚信地履行信息公开的义务。本会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开地报送及披露信息,确保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信息公开的载体可以是本会内部读物、报纸、电台、网站媒体等。

第五条  本会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失实公告。

第六条  本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组织和协调本会的信息公开事务。

第七条  信息公开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签字确认;

(二)秘书长进行合规性审查并签字;

(三)会长或会长授权人签发。

第八条  本会会长有权以本会名义披露信息。

第九条  未经理事会决议或会长授权,理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本会或理事会向公众发布、披露本会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十条  本会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理事会审议后,向会员公布,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一条  本会应当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召开之前告知会员或理事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及议程等事项。

第十二条  本社团应当及时将会员大会或理事会的决议通过本会的信息公开途径告知会员,并上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  本会应当随时关注本行业的信息动态,对本会正常运作和会员业务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时告知会员。

第十四条  本会对外信息公开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要建立专卷存档保管。会员大会文件、理事会文件及信息公开文件要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十五条  本会理事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对本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有关信息。否则,对由此产生的不良影响负全部责任。

第十六条  由于本会有关人员的失职给本行业造成影响时,应对其给予惩戒。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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