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工艺美术协会秘书处人事管理制度

2013-12-06 03:41:03 作者:管理员 浏览:987

第一条  为规范协会秘书处人事管理,根据《江门市工艺美术协会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协会秘书长职责

(一)主持协会秘书处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协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内设机构负责人、其他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解聘;

(四)签发协会秘书处日常文件。

第三条  秘书处职责

(一)负责协会有关文件材料初稿的草拟;

(二)负责协会文件收发及档案管理工作;

(三)做好协会会议以及各类活动的事务性工作;

(四)负责协会年检、换证;

(五)负责协会内部刊物编辑及网站管理;

(六)做好沟通、接待工作;

(七)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财务人员职责

(一)协会的财务财务人工作员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广东省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政策及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二)负责编制本会年度收支计划,报秘书处审议,经会长同意后,组织贯彻执行。

(三)负责固定资产增减变动的会计核算和监督以及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工作,全面反映和监督固定资产的增、减值和变动情况。

(四)根据本会的收支情况,按月编制财务报表和按年编制财务决算报表,按时分别报会长、秘书长、业务指导部门。

(五)负责应收、应付款和现金银行存款的管理,以及日常经费报销工作,并做好清算拖欠款及催收工作,保证资金的完整、安全。

(六)接受财税机关对财务工作的检查、监督和财务审计工作,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七)负责保管会计档案以及固定资产等资料,包括:编制固定资产台账。办理固定资产的申购、验收、移交、报废、处置、盘点等手续。确保固定资产账务相符。

(八)负责电算化系统的使用。

第五条 秘书长为协会常设专职职位,协助会长开展工作,对理事会负责。协会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由理事会选举表决通过后方可任职。

第六条  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七条  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八条  秘书长在任期内发生违法违纪或有损协会利益的行为的,或因其他原因离任的,经理事会研究,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备案,方可提前离任。秘书处年度工作经考核不合格的,秘书长应在考核结果公布后1个月内离任。

第九条  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聘任及解聘

(一)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由秘书长根据工作需要决定聘任及解聘。

(二)协会财务工作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从业资格,其聘用及解聘须经会长同意。

第十条  协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参照本市事业单位平均工资待遇并结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协会实际情况,按照协会薪酬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为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监督运行机制,调动秘书长及各专职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积极性,本协会实行负责人定期述职考核方式。

第十二条  秘书长在每年理事会会议上进行述职,以书面形式完成述职报告,述职报告要经理事会会议审议,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  述职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着重阐述个人履行职责以及完成工作计划(目标)的情况。

(二)带领本部门执行本会章程及各项管理制度的情况。

(三)工作思路及在工作中所起的作用和效果。

(四)存在的问题和经验教训,以及任期内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四条  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由秘书长进行考核。各工作人员应定期提交个人总结报告并向秘书长汇报,由秘书长根据工作表现和汇报情况进行综合测评。

第十五条  为提高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协会秘书处须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养和教育,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展培训工作。

第十六条  根据协会工作需要,有组织地开展人员培训或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工作人员个人也可申请参加业务培训,培训内容必须紧密结合业务工作开展的需要,凡与工作人员本职工作没有直接联系的外出培训,原则上不予批准。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培训须经秘书长批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实行,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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