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江门市工艺美术协会的选举工作,保障会员行使民主选举权利,依据《江门市工艺美术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理事会成员、专业委员会委员需经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本会届中增补或变更的理事会候选人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过半数表决通过产生。
第三条
本会换届选举工作,由上一届理事会负责,新一届理事会成员,由上一届理事会广泛征求各方意见,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如果上一届理事会未能按规定产生新一届理事会成员,则应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由上一届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直接推选候选人的形式产生。
第四条
新一届理事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等职由上一届理事会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提交新一届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
本会届中增补或变更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选举工作由本届理事会负责,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产生。
第六条
本会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正式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者另选他人,也可以投弃权票。
第七条
本会每次选举,必须经会员大会举手表决产生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正式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
第八条
投票选举前,应当清点核实参加选举的会员人数,会员过2/3以上参加投票,选票有效;投票选举时所收回的选票等于或者少于实际参加投票人数的有效,多于实际参加投票人数的无效。
第九条
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名额的有效,多于应选名额的无效。选票无法辨认的,作废票处理,废票计入选票总数。
第十条
投票结束后,当众开箱,公开唱票、计票,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并报同级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
第十一条
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进行。
第十二条
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第十三条
本会选举工作,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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