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工艺美术协会传统工艺家具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

2013-12-06 03:43:25 作者:管理员 浏览:68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江门市工艺美术协会传统工艺家具专业委员会是以全市工艺家具生产企业为主,包括相关的传统工艺家具销售企业、科研开发单位、院校及个人共同参与,自愿组成的行业团体组织。

第二条 本会为江门市工艺美术协会下属专业委员会,业务上接受江门市工艺美术协会的领导。

第三条 本专业委员会代表行业的利益,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为会员单位服务,传达政府和江门市工艺美术协会的意图。

 

第二章 宗旨与任务

第四条 传统工艺家具专业委员会宗旨是:在国家方针、政策指导下,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通过经济技术交流和各项活动,为会员单位和行业服务;促进江门市传统工艺家具生产技术、经营管理水平、产品质量不断提高,从而推动该行业发展。

第五条 本专业委员会所指的“传统工艺家具”是泛指:以传统造型和做法为主、在继承传统基础上发展创新的各类家具,包括硬木家具、骨木镶嵌家具、金漆镶嵌家具、大理石镶嵌家具、彩石镶嵌家具、髹漆家具、少数民族(如藏族彩绘)家具等,不具有特别的学术意义。

第六条 本专业委员会任务:

一、对国内行业有关信息资料的搜集和整理,向我市有关部门提出行业规划、宏观调控、经济技术政策、技术质量标准与监督等方面的建议,分析和反映同行业企业及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

二、维护消费者利益,会同我市质量检测部门开展传统工艺家具质量合格认证,开展优秀传统工艺家具的创新评比和宣传。

三、开展经济技术交流,组织国内参观与考察,协调企业间在生产经营和市场竞争中的有关问题,促进企业间相互合作与联合。

四、组织产销沟通,定期召开传统工艺家具生产企业及相关的原辅材料企业与市场的产销见面活动。

五、组织申报“江门市工艺美术大师”荣誉称号的有关工作。

六、组织江门市传统工艺家具相关的刊物、网站及文化建设与交流活动。

七、制定与本行业有关的行规行约,并督促会员单位执行。

八、承办有关部门及江门市工艺美术协会委托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凡具有法人资格的传统工艺家具生产企业、原辅材料企业以及工艺家具销售企业、科研开发单位、院校及个人,承认并遵守本工作条例,积极参加本会活动,按期交纳会费的,均可申请入会。经主任工作会议或会员大会讨论通过,即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入会程序:

一、符合入会条件的企业、单位、个人填报“江门市工艺美术协会传统工艺家具专业委员会会员登记表”递交本会秘书处。

二、由秘书处对申请入会企业和单位进行调查审核。

三、秘书处将调查审核情况和意见提交委员会主任工作会议或会员大会讨论通过。

第九条 会员权利 本专业委员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表决权和选举、被选举的权利;

二、优先、优惠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优先、优惠享用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或建议;

五、自由退会的权利。

第十条 本会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各项决议,自觉遵守会规会约及行规行约;

二、积极完成本会委托办理的各项任务,支持并积极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提供本会所需要的有关生产、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的资料与信息;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四章 会员大会和主任工作会议

第十一条 本会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由主任(副主任)单位成员共同执行大会决议,行使其职责。

第十二条 本会设秘书处,秘书长由江门市工艺美术协会委派,以负责协调和召集主任工作会议,并主持本会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由正式会员组成。会员大会原则上每四年召开一次,由主任工作会议决定,秘书处负责召集。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制定和修改行规行约;

二、确定本会工作方针和计划,研究决定与本会有关的重大问题;

三、听取和审查本会的工作报告及财务预决算报告;

四、选举本会主任与副主任委员;

五、审议通过会员入会、退会情况的报告。

第十五条 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产生与职责:

一、副主任委员从会员中经过充分协商,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主任委员在主任、副主任委员会议上协商选举产生;

二、主任、副主任委员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三、主任、副主任委员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决议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制定本会工作计划并检查执行情况;

(三)提出修订本会工作条例及相关的会规会约的建议;

(四)向有关部门和江门市工艺美术协会提出建议和报告;

(五)按入会程序,审议批准会员入会以及退会;

(六)主任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秘书处负责召集。

本专委会会议也可采取通讯方式进行,形成的决议与会议形式同样有效。

第五章 财 务

第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有偿服务收入;

三、企业、团体及个人赞助;

四、有关部门拨款及其他收入。

第十七条 经费使用范围

一、为会员单位服务和落实本会工作计划而开展的各项活动的费用支出;

二、本会召开会议的费用支出;

三、其他必要的支出。

第十八条 本会财务年度决算在次年一季度报告主任工作会议并提请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呈报江门市工艺美术协会备案。本章程解释权属江门市工艺美术协会。
附件:        

江门市工艺美术协会传统工艺家具专业委员会

会 费 收 缴 办 法

一、交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本会本着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制定会费收缴标准为:

(一)主任单位每年缴纳2000元;

(二)副主任单位每年缴纳1000元;

(三)会员单位每年交纳500元;

(四)个人会员会费每年缴纳100元。

二、会费交纳时间为每年的第一季度内。

三、会费收缴手续由本会秘书处统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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