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工艺美术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江门市工艺美术协会(英文名:JIANG MEN ARTS CRAFTS ASSOCIATION缩写:JMACA)。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全江门市从事工艺美术生产、科研、销售、教学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本协会在江门市民政局登记注册。

第三条 本团体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宗旨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发挥协会在行业、企业、会员与政府、社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会员服务,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共同经济利益,并受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委托,负责全市工艺美术行业管理工作。对我市工艺美术行业的生产发展,扩大内需和出口提出规划、建议并组织协调,推动工艺美术行业事业的发展,繁荣工艺美术产业。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江门市城镇集体企业联社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江门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所在地设在广东省江门市钓台路60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对行业基本情况的调查,研究全市工艺美术行业的发展趋势,向政府部门提出制定行业规划、经济立法、经济技术政策等方面的建议,并参与业务指导;

    (二)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保护传统工艺美术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三)搜集、整理传统工艺美术品种、技艺、工艺美术大师的相关资料;

    (四)承担申报国家、省市认定的中国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工艺美术珍品的具体事务;承担申报各级工艺美术师的具体事务;

    (五)组织推动会员和有关部门进行职工教育、人才交流;加强与国内外相关民间组织的联系、互访;组织安排会员参加培训,行业交流活动和出外学习、考察等;

    (六)开展咨询服务,提供国内外经济技术和市场信息,组织产品展览、展销,为会员的经营活动提供服务;

    (七)促进诚信经营,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组织会员协商订立行规、行约,并监督遵守;

    (八)接受与本行业有关的决策论证、咨询,维护会员和本行业的合法权益;接受会员的委托,担任会员合法权益的维护人;

    (九)组建珠宝玉石首饰、传统工艺家具、葵艺、茅龙笔、仿生植物、雕刻创作、铁艺木艺、玻璃工艺等专业委员会;

    (十)推动横向经济联合;

(十一)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承办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依法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大专院校艺术设计专业的老师及学生。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个人会员只需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单位会员由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交纳当年会费和会员证件工本费;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团体组织的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单位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如有需要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一)会长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二)副会长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三)理事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四)单位会员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

    (五)个人会员每人每年缴纳会费20元;

    (六)学生会员每人每年缴纳会费5元。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532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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