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工艺美术协会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

2013-12-06 03:59:30 作者:管理员 浏览:956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会员大会和会员代表大会工作,根据《江门市工艺美术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或由会员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定和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其他重大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四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1/5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议通知必须列清会议议题。

第六条  会员大会出席会员必须必须达到2/3以上;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会员代表大会出席的会员代表必须达到2/3以上;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凡是有选举事项的大会,会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必须对会员(或会员代表)资格进行审核,确认选举合法有效性。

第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纪要,会后向全体会员公告,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第八条  表决方式可按实际情况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

第九条  本制度自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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