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工艺美术协会理事会制度

2015-03-23 03:58:58 作者:管理员 浏览:1115

 

江门市工艺美术协会理事会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理事会管理,依据《江门市工艺美术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三条  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单位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所有表决结果由主持人当场宣布。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六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的正式成员为协会全体现任理事。经会长办公会议同意的其他有关人员也可列席会议。

第七条  第七条 第理事会会议的议程、议案由会长办公会议提出;三分之一理事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也可列入会议议程。会议的内容是根据协会《章程》赋予理事会的职权设立议程、议案进行研究讨论,必要时进行表决通过。

议长园体美好第八条第八 第八条  理事会审议的事项,由会长或会长委托他人宣读、解释,并以书面形式发给到会理事。理事会会议审议议案的时间应当充分,具体内容由会长办公会议确定。

第九条  理事有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的义务,因故不能参加会议者,须提前向协会秘书处请假。理事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理事会会议,视为自动放弃理事职务,经理事会确认后,予以罢免。

第十条  本制度自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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