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工艺美术协会财务管理和监督制度

2013-12-06 03:58:16 作者:管理员 浏览:1075

第一条  为规范江门市工艺美术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财务行为,加强协会的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严格财经纪律,促进协会健康发展,根据《广东省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办法》、《江门市工艺美术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协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协会财务工作人员职责和管理。

(一)协会的财务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广东省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政策及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二)根据年度工作计划,负责编制本会年度收支预算,报秘书处审议,经会长同意后组织贯彻执行。

(三)负责固定资产增减变动的会计核算和监督以及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工作,全面反映和监督固定资产的增、减值和变动情况。

(四)根据本会的收支情况,按月编制财务报表和按年编制财务决算报表,按时分别报会长、秘书长,年度财务决算报表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五)负责应收、应付款和现金银行存款的管理,以及日常经费报销工作,并做好清算拖欠款及催收工作,保证资金的完整、安全。

(六)接受财税机关对财务工作的检查、监督和财务审计工作。

(七)负责保管会计档案以及固定资产等资料,负责电算化系统的开发、建立和管理。

(八)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条  协会的收入管理原则:

(一)协会在国家政策允许的前提下,本着积极筹措、多渠道开辟的原则,合理组织资金来源。

(二)协会收取会费的标准依照广东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协会收取会费有关规定执行。

(三)协会接受国内社会各界的捐赠和资助应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四)协会开展有偿服务的收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核定的标准办理。

第四条  协会的经费收入主要包括:

(一)会费收入:指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捐赠和资助收入:指国内外和有关团体、单位和个人捐赠和资助的资金、实物及其他有价证券等;

(三)政府部门对协会的经费协助;

(四)有偿服务收入:指协会开展咨询服务、人才培训以及举办展览会、比赛和出版刊物等的收入;

(五)银行存款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条  协会的经费支出管理原则:

协会遵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本着节约量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有利于事业发展的原则合理安排支出。依据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结合预算年度的情况编制预算,按照预算在先、开支在后的原则进行,每年的费用开支情况须向理事会报告。

协会的费用支出由秘书处提出申请,经会长或会长授权秘书长审批。

第六条  协会的经费支出主要包括:

(一)业务活动成本支出

1、业务经费支出:指协会开展与其宗旨、任务相关的各项业务活动的支出,包括会议费、举办宣传展览活动及开展捐赠、资助和奖励活动等费用。

2、有偿服务成本支出:指协会开展咨询服务、人才培训等邀请专家费用;

(二)管理费用支出

1、人员经费支出:指协会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和聘用的临时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劳务报酬等方面的费用。
    2、办公经费支出:指协会租用办公住所、购置办公设备、办公用品、订购书籍、报刊等费用。
    3、社会统筹支出:指协会为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医疗、住房、养老保险等社会统筹方面的费用。
    4、其他合理支出。

第七条  协会的财产、物资,包括固定资产、材料。

(一)固定资产指定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大宗图书音像、其他固定资产等。
    单位价值虽然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资产,应当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二)材料是指库存的物资材料以及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低值易耗品等。

第八条  协会的财产、物资属于协会的集体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九条  协会法定代表人应对协会的全部财务活动负责。协会在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或中介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第十条  协会应根据财务业务的需要设置相对独立的财务机构,配备取得上岗资格的专、兼职财务人员,会计、出纳要分设,帐、钱、物要分人管理。财务人员的调动和离职,应按《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协会的财务工作接受理事会的监督,协会应每年向理事会报告财务工作。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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