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工艺美术协会文件、档案、印章管理制度

2013-12-06 03:57:41 作者:管理员 浏览:999

第一条  为确保协会各项工作规范、高效、优质,根据《广东省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办法》和《江门市工艺美术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协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秘书长是本会印章、文件管理的负责人,秘书处是印章、文件管理的责任部门,各部(室)依照本管理制度履行职责。

第三条  秘书处行文使用两个文号,即“江工美协”和“江工美协函”。“江工美协”适用于以协会名义发出的文件,包括上行文、对会员单位等的正式文件,该文号需加盖协会印章。“江工美协函”主要是下行文、各部(室)具体业务工作文件和秘书处的内部事务管理文件等。

第四条  各类行文实行“谁起草谁校对”的原则。秘书处对文件负责审核,报秘书长或会长批示签发,并负责文件的文号编发、承印等工作。

第五条  发出的各类文件须经本会会长或会长授权秘书长签发。

第六条  行文执行登记制度,由秘书处专人负责。

第七条  各类行文需使用《江门市工艺美术协会发文拟稿纸》。

第八条  各级单位的来文来函或网上下载的各类文件,由秘书处专人负责接收、登记、呈批和归档。

第九条  秘书处根据来文来函的保密等级填写《江门市工艺美术协会文件呈阅表》、《江门市工艺美术协会文件办理表》,报会长或秘书长阅批。

第十条  每年协会或秘书处行文或收文应在当年底按时间顺序装订成册,标识后归档保存。

第十一条  协会的印章和业务专用章实行集中管理、按权限审批、留档和使用登记的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秘书处负责印章的刻制、保管和填写《公章使用登记表》,并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第十三条  “江门市工艺美术协会”印章的使用,由本会秘书长审批。

第十四条  协会财务专用章由本会主管会计负责保管,按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使用印章。

第十五条  印章保管人员应当确保在受控的情况下使用印章,并不得带离本会办公场所。

第十六条  本协会授权委托书、介绍信、证明书等,由专人保管,并留底备查。

第十七条   在逐级审核过程中被否决的,该文件予以退回。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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